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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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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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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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的三起虚假诉讼案件依法进行了再审,法院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依法改判,撤销原判,驳回三起案件原告周某、汪某某、陈某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对弄虚作假,伪造证据,骗取拆迁补偿款的周某等三名原告各处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
案情回顾
汪某系某苗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3月,该苗木公司租赁永宁县永红村耕地用于设施园艺建设。苗木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向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永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贷款500余万元。
贷款到期后,因苗木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永宁国资公司及信用社起诉后,法院判决苗木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但苗木公司未履行判决偿还本息。2012年,永宁县政府委托永宁县杨和镇政府对永红村的集体土地实施征用。
汪某为使拆迁补偿款不被扣划用来偿还苗木公司的借款,在苗木公司与周某、汪某某、陈某不存在投资合伙经营事实的情况下,汪某代表苗木公司与周某等三人签订了虚假的两份合作经营投资协议书和一份合伙经营协议书,并将签订日期倒签至2007年、2008年。
2012年9月,周某等三人依据虚假的协议书与杨和镇人民政府分别签订征地协议。依据征地协议,杨和镇人民政府需分别补偿周某、陈某、汪某某征地补偿款134万余元,合计400余万元。2015年9月,周某等三人依据征地协议,分别起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永宁县人民政府和永宁县杨和镇人民政府支付补偿款及利息。
该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周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三人申请法院执行后,法院冻结了永宁县杨和镇人民政府账户,并将执行款340余万元发放给了周某等三人。
三人收到补偿款后,除周某扣除10万元自用外,其余补偿款三人均交给汪某。但汪某未用补偿款偿还苗木公司贷款。
2017年8月,中共永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发现汪某涉嫌诈骗犯罪,将线索移送至永宁县公安局。永宁县检察院监督中明锐发现汪某涉嫌诈骗犯罪与周某等三人起诉永宁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款的案件密切相关,三起案件涉嫌虚假诉讼,遂将案件线索移交银川市检察院审查。
银川市检察院受理后,及时与永宁县公安局取得联系,调阅侦查卷宗,在仔细审核案卷材料,查清汪某与周某等三人相互串通,伪造案件证据,虚构合伙关系,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谋取非法利益等事实的基础上,认定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支持周某等三人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确有错误,遂于2017年9月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对三起案件予以再审。2018年7月,法院对三起案件作出再审判决,判决认为苗木公司与周某等三人不存在真实的合伙投资经营事实,苗木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与周某等三人签订虚假协议,逃避履行偿还贷款义务,损害了永宁县国资公司及信用社的利益,遂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周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认为周某等三人基于虚假协议提起诉讼,妨害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遂决定对周某等三人各处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
虚假诉讼监督
银川市检察院对上述三起虚假诉讼案件的成功监督,不仅依法保护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力的震慑了意图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获取非法利益的其他人员。
该院自去年开始在全市部署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以来,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发布打击虚假诉讼公益宣传广告,有效拓展了案件线索来源,与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会签了《银川市公检法司关于在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中加强协作的若干意见》,形成了办理虚假诉讼案件长效协作配合联动机制,着力营造打击虚假诉讼的社会氛围,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截止目前,银川两级检察院共受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20件,抗诉和提请抗诉4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4件,法院再审后已改判4件,另外有4件正在审理中。移送虚假诉讼犯罪线索4件,公安机关已立案1件。